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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前总助苏海明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被罚30万

时间:2020-11-30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苏海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苏海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苏海明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31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9月30日。2016年4月12日,蒋某玲与苏海明签订《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蒋某玲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在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蒋某玲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0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8465****和深圳股东账户010183****),买卖创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和顺电气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30日,买入金额共计30,100,036.10元,卖出金额共计28,287,726.00元,亏损670,928.27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2015年12月28日,金某华与苏海明签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顾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协议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2016年8月21日,金某华与苏海明通过《补充协议书》将《投顾协议》不保障金某华本金安全修改为保障本金安全。《投顾协议》形式上是金某华与浙商证券签订的业务合同,但经司法鉴定,协议加盖的三枚印章即浙商证券投顾业务协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浙商证券南京大光路营业部章均系伪造,且《投顾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存在多处不规范甚至是保本的违法违规条款,上述协议实质上是金某华与苏海明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金某华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协议期限内,苏海明使用金某华证券账户(资金账号18900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656****和深圳股东账户019264****),买卖中国人寿四维图新海得控制、辅仁药业等股票,截至协议期满日2016年12月27日,买入金额共计473,639,594.47元,卖出金额共计405,902,723.87元,亏损22,307,035.74元,苏海明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协议、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蒋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情形。苏海明苏存在严重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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