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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老河口一企业主质疑河南南阳二级法院违法办案改变土地权属

时间:2019-07-2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民声网    作者:廉行研究 - 小 + 大


  河南省南阳市和淅川县两级法院枉法裁判、违法办案致使豫鄂省界、土地权属界限发生改变,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合法生产经营被告上法庭

  本人王伟,男,汉族,1961年8月20日出生,湖北省老河口市晓山炭质页岩开采场业主。

    晓山炭质页岩开采场的开采地杨华岗村属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嘴镇管辖,位于湖北省与河南省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南侧;而位于省界北侧的则是属于河南省淅川县香花镇管辖的乔庄村,两村正处于省界的两侧,比邻而居。

  晓山炭质页岩开采场的开采依据为2006年2月湖北省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矿上其他相关证件齐全。(详细资料可查)

  2011年12月27日,乔庄村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我在开采作业时,已越省界进入河南省该村地域,越界开采150多米,釆挖石煤约70多万吨,请求判令我停止侵权。

淅川县法院超越权限 枉法裁判

  我向淅川县法院提供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豫鄂线淅川县、老河口市段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资料》;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的《晓山开采场平面图》;杨化岗村证明以及证人证言。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没有采信我提供的证据,继续超越权限审判,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枉法作出裁判。

  2012年4月1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2】淅民初字第12号),认定晓山开采场的场地有100米在河南省境内,判决我立即停止侵权。

二审法院再失公正 延续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结果引起湖北省各级政府部门高度关注,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豫鄂省界实地位置,二审法院另辟蹊径。以“飞地、插花地维持现状”这一子虚乌有的理由,改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枉法裁判坚持到底,以司法的解决的方式改变了豫鄂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两侧的土地权属界线。

2012年4月20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2012年4月25日,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再出具《证明》;2012年5月8日,老河口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湖北省国土测绘院也出具了相关资料。

  证据资料均证明晓山开采场的开采地没有进入河南省境内,要求南阳市中级法院给予采信。

  面对大量的证据,南阳市中级法院还是没有采信,而是另辟蹊径,继续枉法裁判。

公平正义迟迟未到 枉法裁判的执行可谓神速

  2012年11月5日,我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次阐述了本案的事实理由,并附有约1寸厚的证据目录、证据,河南省高院将再审申请交由南阳中院审查,我多次去南阳中院催促承办法官,再审程序迟迟得不到启动。

  2012年10月30日淅川县法院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我停产。

  2013年1月24日,淅川县法院出动警力越过豫鄂省级行政区域线界,单方撒石灰粉另行划定了有一条“豫鄂两省行政区域线界”。

  2013年3月12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决定罚款10万元,并以非法程序、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拒执罪”将我挂网追逃。

  2013年11月5日,我在河北沧州出差被当地警方拘捕,方知我已于10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我的家人为“捞人”被迫缴纳10万元罚款、支付29万元的所谓“经济补偿金”,在淅川看守所关押了24天,才被以“不构成犯罪”而释放。

  2013年12月至今,我的矿山被迫停产。

  2015年1月5日淅川县公安局又以“非法采矿罪”将我上网追逃至今。因我人身不得自由,矿山企业及其下游企业被迫停产、倒闭。不论我如何向浙川公安局、检察院、南阳检察院申辩、交涉,淅川、南阳方面就是“不处理”,正义的维权“无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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