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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方面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

时间:2022-02-22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 本报记者 王可

  上海金融法院2月17日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后的首次落地。《报告》建议从十方面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

  《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年至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二是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三是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四是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五是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六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七是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八是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4.50%和61.25%。九是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十是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十一是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

  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易引发纠纷的情形,有效堵塞风险漏洞,加强纠纷源头治理,《报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提出十方面建议: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性质;二是提示构成刚兑的情形与法律后果;三是披露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具体方式;四是明确管理人义务的性质与内容;五是明确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义务;六是明确基金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七是明确投资者退出的条件、具体方式和程序;八是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者退出的特别注意事项;九是明确私募基金清算的条件、期限与方式;十是明确管理人怠于清算时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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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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